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三 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3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3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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