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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9 17:54:23 浏览次数:5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三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3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3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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