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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工业污染项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9 17:57: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工业污染项目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重化工、涉重金属等工业污染项目;对已建成的工业污染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

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工业污染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工业污染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听证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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