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现场调查采集证据;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对涉嫌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危险物经营活动情况等违法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后督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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