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2.处置: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3.移交责任: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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