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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相应工作、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9 10:35: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相应工作、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公布)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相应工作、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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