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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09 10:39:4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2.处置: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3.移交责任: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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