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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9 10:45: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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