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决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3.执行阶段: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4.事后监管阶段:对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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