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3.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4.事后监管阶段:对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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