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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21-09-09 10:56:3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0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的批复决定或不同意的批复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复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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