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2.处置: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3.移交责任: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复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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