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3.执行责任:依法查封或者暂扣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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