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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弄虚作假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9 18:06: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弄虚作假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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