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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21-09-09 18:16: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职权依据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药品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在查封、扣押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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