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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