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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09 19:00: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发布) 第七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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