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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

发布时间:2021-09-09 19:00: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根据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处置:根据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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