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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发布时间:2021-09-09 19:02: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公布)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根据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处置:根据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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