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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

发布时间:2021-09-09 19:11: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合格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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