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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09 19: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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