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发布)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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