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区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疫区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疫区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