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医疗按摩所行政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盲人医疗按摩所行政审批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公布) 第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第十五条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四)开具药品处方的;(五)设床位、药房(柜)的;(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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