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0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的批复决定或不同意的批复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复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