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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09 19:20: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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