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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09 19:25: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规章】《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2019年公布)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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