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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2021-09-09 19:36: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对条例条例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委党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按照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州政府名义表彰;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改造的事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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