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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0 12:29: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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