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行政管理措施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行政管理措施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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