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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行政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1-09-10 12:35:55 浏览次数:30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行政管理措施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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