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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1-09-10 12:43:3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涉及人生物医学研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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