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采供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 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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