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行为,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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