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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17 13:56: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并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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