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第2/3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第五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并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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