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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