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的查封或扣押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并告知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利益、事实和依据进行记录复核,根据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阶段: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