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及期限、方式和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利益、事实和依据进行记录复核,根据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阶段: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事后监管阶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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