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火灾隐患场所的临时查封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存在火灾隐患场所的临时查封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2.决定阶段: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送达阶段:应将临时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阶段: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5.解除查封阶段: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6.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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