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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0-12-17 14:05: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 2.决定阶段:经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加处罚款决定。 3.执行阶段:派出执法人赴现场进行执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公开监督电话,监督罚款收缴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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