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职权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或有关文件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给付的,应依据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行政给付。 4.事后监管:对依法行政给付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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