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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4: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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