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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4:10: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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