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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4: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2.决定阶段:大队长审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3.送达阶段: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更备案,保安服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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