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消防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2.决定阶段:大队长审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3.送达阶段: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更备案,保安服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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