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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4:13: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阶段: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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