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持地震行政执法证,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2.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城检单位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针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未依规切实履行地震应急准备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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