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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8:14:4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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