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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8:15: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烟花爆竹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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