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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8:16: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举报案件的核查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形式审查阶段: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作出准予备案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备案材料简单,可以在受理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的,可以与受理阶段合并进行。 3.送达阶段:依法公开作出的准予备案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备案证明文件。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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